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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港航海事支队联合渝中区港航所、“两江游”航运企业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点开展联合检查,切实加强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监管,整治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乱象,规范辖区水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引导船票销售单位共同遵守两江游票务销售诚信经营公约。
据了解,本次联合行动重点检查渝中区洪崖洞、朝天门等热门景点附近的“两江游”船票销售单位,聚焦船票销售单位是否实施实名售票,是否在船票记载乘客乘船信息和身份信息,并对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查;是否履行备案义务;是否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是否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是否建立业务台账与管理台账;是否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等重点检查事项。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下一步,港航海事执法部门将加强现场巡查,强化与属地港航中心、“两江游”航运企业的沟通协作,及时互通信息,跟进问题整改,加强联合惩戒,共同维护“两江游”水路旅客运输市场经营秩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